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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96号 (3)

三、关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东×公司工程安装不合格,经多次要求维修未果,为及时向业主交付物业,新××公司被迫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应由东×公司承担。东×公司以新××公司从未向其提出维修要求,原判认定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东×公司确实收到其整改或维修通知均不符合事实。

证据显示,2009年1月5日新××公司拟好再次要求交付防火门、入户大门的函,即提出"入户大门及防火门存在大面积严重损坏和部分未安装完毕的现象",最后一次要求于2009年1月12日派员进行安装、维修工作。该函件于2009年1月8日以特快专递邮寄东×公司,新××公司己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完成了证明对方收到整改维修通知的举证义务。对方予以否认,应提交证据证明,在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判的认定错误。

四、关于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问题

一审中,东×公司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及《证明》,上述二份证据既无新××公司公章,也无原件,依然被采信并成为支持东×公司主张的关键证据,原判采信证据不当。

被上诉人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新××公司上诉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关于付款条件问题

按照合同第6条第4款的约定,工程在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之后15个工作日内,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5%。原判根据双方提供的韶关消防局的消防合格意见书证明涉案工程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根据合同约定判决新××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认定和判决正确,新××公司单方认为消防合格只是入户门、防火门验收合格的前提,该认识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延期交货的问题

新××公司认为东×公司延期交货长达46天,但在原审对延期交货、违约责任依据和损失均没有提出反诉,而仅通过抗辩提出主张,从程序上其理由不成立。根据东×公司提供的证据二、三,新××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量进行了多次增加、变更和调整,但均未约定相应工期变更,故原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可能实现,工期应当顺延,原判对工期问题的认定正确。

三、关于认定工程数量和质量问题

首先,新××公司提出证明质量问题的函件,东×公司在原审中不予认可,理由是涉案工程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已使用,不存在不合格问题。其次,有关售后服务和维修整改问题,已由新××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某某签字确认出具整改函件,证明涉案工程维修、售后服务已整改完毕。最后,工程量确认单由东×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制作完毕之后传给新××公司,新××公司张某某于同月8日签字确认后回传,虽没有新××公司的盖章,但有张某某的签字确认,可以代表公司确认工程量,足以认定工程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订立的《盈×皇庭入户门制作安装合同》除上述约定外,还约定"三、材质要求:门框采用1.5mm优质冷轧钢板,门扇内的防盗钢板厚度1.0mm,门扇为木质双面洗型、门扇饰面板为沙比利,门扇厚度80mm,内填硅酸铝防火棉、双层3mm厚防火板,门框镶防火胶条,表面静电喷塑处理,钢质特制镀锌防火铰链。不锈钢防盗眼、豪迪718黑金拉丝防盗锁。"相应地,《盈×皇庭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也约定"三、材质要求:1、门框、门扇全部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内填耐温1200℃以上优质硅酸铝纤维棉,门框镶防火胶条,表面静电喷塑处理,配有不锈钢圆通U型防火锁(或管井锁),钢质镀锌(不锈钢)防火铰链,优质闭门器等。2、管井门数量之一半为单门,一半为上下双门,所有表面镶焊钢丝网,以便于铺贴挂石。门扇安装天地铰轴套。"上述合同除以上约定内容外,还分别约定双方在现场施工中的责任,其中新××公司的责任还包括"派现场施工员协调各方面工作"。新××公司提供的韶关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公安消防机关至2008年12月9日出具对涉案建筑工程的验收合格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双方因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但均对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和部分履行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故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包括:一、争议合同支付承揽报酬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如果是,争议的两份书证《工程量确认单》和《证明》是否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应支付报酬应是多少;三、东×公司是否延误工期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等行为和事实,如果是,涉案欠款是否应予抵销。

关于焦点问题一有关付款条件的争议,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两份合同的付款方式约定的支付剩余承揽报酬的条件是"全部工程于2008年8月30日前安装完并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新××公司-本院加注)付给乙方(即东×公司-本院加注)至总工程款的95%(含定金、进度款)",因此,付款的条件包括期日要件和消防验收要件。查明的事实还表明,涉案工程防火门、入户门施工项目直至约定的期日并未完成,而消防验收在该期日亦未出具合格意见。是故,就该约定条件而言,在期日要件不能满足的条件下,消防验收合格要件系按约定足额支付的唯一客观要件,东×公司依据本案事实的主张和原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认定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均无不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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