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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5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宇文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种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宇文某某、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黄某某、宇文某某、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某某、宇文某某、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宇文某某、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宇文某某、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黄某某、宇文某某、深圳市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多交的人民币699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明 演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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