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 (2)
原审法院认为:蓝×公司、新××公司签订的一系列《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新××公司尚拖欠蓝×公司货款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该款新××公司应支付给蓝×公司。关于新××公司拖欠蓝×公司货款的金额问题,经过双方对账,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新××公司拖欠蓝×公司货款1,167,289元。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3-4月份对账单》,以证明新××公司尚欠其2010年3-4月份的货款133,460元,新××公司虽对此不予确认,但蓝×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中有2010年2月26日至3月31日蓝×公司向新××公司提供SC外框套等货物的单据,证明了2010年3-4月间蓝×公司向新××公司提供了SC外框套等货物,该证据与《2010年3-4月份对账单》相互印证,可共同证明新××公司尚欠蓝×公司2010年3-4月份货款133,460元的事实,故蓝×公司请求新××公司向其支付所欠货款1,300,749元及其利息,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蓝×公司请求利息计至2010年6月14日,原审法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利息应以货款1,300,749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准,2009年9月的欠款260,400元自2009年11月1日起计;2009年10月的欠款245,730元自2009年12月1日起计;2009年11月的欠款223,10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计;2009年12月的欠款114,859元自2010年2月1日起计;2010年1月的欠款207,400元自2010年3月1日起计;2010年2月的欠款115,800元自2010年4月1日起计;2010年3月的欠款133,460元自2010年5月1日起计,分别计至2010年6月14日止。蓝×公司请求新××公司向其支付前期律师费,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新××公司反诉称蓝×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台×公司要求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因蓝×公司生产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新××公司生产的光连接器报废,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蓝×公司向其赔偿损失1,771,216.42元,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粘连的附件即网页打印件、电子邮件打印件、货物实物及照片、《购买合同》及中文译本(传真件)、提单及中文译本、《制造通知单》、《证明》、报价单、发票等作为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蓝×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新××公司向蓝×公司提出过质量方面的异议,亦不足以证明新××公司系因涉案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失,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据新××公司陈述,其于2009年3月就已发现蓝×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新××公司向蓝×公司采购涉案产品至2010年4月,此亦不符常理。因此,对新××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新××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蓝×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749元及相应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准,2009年9月的欠款260,400元自2009年11月1日起计;2009年10月的欠款245,730元自2009年12月1日起计;2009年11月的欠款223,10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计;2009年12月的欠款114,859元自2010年2月1日起计;2010年1月的欠款207,400元自2010年3月1日起计;2010年2月的欠款115,800元自2010年4月1日起计;2010年3月的欠款133,460元自2010年5月1日起计,分别计至2010年6月14日止);二、驳回东莞市蓝×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新××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6,939元,由蓝×公司负担251元,由新××公司负担16,688元,反诉受理费10,484元,由新××公司负担。
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新××公司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新××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决称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蓝×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时,为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证明,新××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蓝×公司网站及邮箱地址的公证书、蓝×公司的彩页宣传册;2、新××公司与蓝×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的电子邮件;3、蓝×公司所供脆碎产品的实物及照片;4、 台×公司因涉案产品脆碎要求新××公司承担责任的函件。上述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证书、宣传彩页等证明以@××.com为后缀的邮箱均为蓝×公司员工的工作信箱,证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电子邮件证明蓝×公司自认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新××公司提供的尾护套已经破碎的跳线和光分歧器实物以及照片、台×公司的证明等,证明蓝×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新××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二、蓝×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客观事实。1、蓝×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合格。2009年8月1日东莞市安××塑胶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低温及盐雾检测报告恰恰证明了蓝×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此外,报告的出具主体、时间以及内容与蓝×公司员工罗某飞在2009年10月10日向新××公司发出的邮件内容一一对应,证明蓝×公司向新××公司供货的产品正是用该原材料生产,其所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同时证明新××公司所提供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2、蓝×公司提供的"蓝×光纤部每月检测报告"和"出货检查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合格。2009年3月30日,针对新××公司关于尾护套脆断的反馈,蓝×公司向新××公司发出回应邮件并附"Corrective Action Report"(即邮件中所称"8D改善报告"),蓝×公司承认因原材料原因导致产品存在"易脆断"的质量问题。蓝×公司所提供的"蓝×光纤部每月检测报告"和"出货检查报告"中,其"核准"栏目的签名,与上述"8D改善报告"中"Approved by"的签名完全一致,证明新××公司提供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客观事实。三、蓝×公司持续供货至2010年4月是本案特殊性的产物,不能仅依"常理"推论新××公司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原审判决中以新××公司"于2009年3月就已发现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被告向原告采购涉案产品至2010年4月,此亦不符常理"为由,认定蓝×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是错误的。因涉案产品质量问题的特殊性,以及新××公司与蓝×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案不能以"常理"来衡量,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及双方证据作出客观分析。1、涉案产品质量问题显现需时长的特点,使新××公司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在蓝×公司2009年11月4日出具的"尾护套异常8D"报告中对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描述:尾套经放置5个月后表面全数有粉尘现象,同时放置10个月左右有脆断现象。由此可见,因涉案产品质量问题显现需时较长的特殊性,导致新××公司客观上不能在短时间内发现质量问题。2、产品质量显现初期,因规模较小及蓝×公司积极配合的态度使新××公司对其产生合理的期待。在2009年9月底台×公司反馈大规模产品质量问题前,针对陆续发现的部分产品析出白色粉末、脆断等问题,新××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27日、2009年7月22日、2009年8月24日向蓝×公司发出邮件,要求蓝×公司分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针对此,蓝×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新××公司出具了"8D改善报告",承诺采取措施改善质量;2009年8月,要求其原材料提供商东莞市安××塑胶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材料进行重新检测,查明原材料存在问题后,又"在8月份开始着手更换供应商,直至9月份更换成功"。因所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较少,并且蓝×公司对反馈采取了积极负责的态度和措施,新××公司对蓝×公司的产品质量产生合理信任和期待。3、产品质量大规模爆发后,迫使新××公司必须与蓝×公司合作。2009年9月底,台×公司向新××公司反馈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物。因需更换产品为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近10个月生产的总量,新××公司必须加班加点生产,同时需要原材料供应商的无条件配合。鉴于以上特殊情况,考虑到新××公司与蓝×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以及更换新材料供应商的风险,迫使新××公司必须与蓝×公司合作。蓝×公司在此过程中积极配合新××公司的生产要求,并承诺赔偿损失。四、新××公司未支付货款是行使法定的后履行抗辩权,无需支付利息。本案中,蓝×公司要求新××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是其所供货物是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而根据新××公司和蓝×公司提供的证据均证明蓝×公司所供涉案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新××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货款。同时,蓝×公司提交新××公司的付款单也证明新××公司未支付货款是因其提供产品存在质量原因,而并不存在恶意拖欠,直至2009年9月底,台×公司反馈蓝×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新××公司才因此停止支付货款。此外,退一步讲,即使新××公司应承担未支付货款的利息,原审判决在计算新××公司支付利息时,严重违反新××公司与蓝×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的"次月结30天"的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真实的结算时间,随意确定利息起算时间,依法亦应予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驳回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蓝×公司赔偿新××公司损失1,771,216.42元(暂计至2010年6月30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242元;4、判令蓝×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