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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 (5)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2元由新××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达人
审判员 刘杰晖
代理审判员 李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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