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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 (5)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2元由新××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达人

审判员 刘杰晖

代理审判员 李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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