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 (5)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2元由新××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达人
审判员 刘杰晖
代理审判员 李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兼)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