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39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事故均发生于2009年10月1日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实施日期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修订之前的保险法规定。越×公司为粤B473××号车向安×保险××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安×保险××分公司据此签发保险单,越×公司投保、安×保险××分公司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保险事故发生于2006年10月11日,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曾向安×保险××分公司请求赔偿。另,对于张某某房屋、果树损失费5万元,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医疗费8518.42元,粤LT06××车修理费8050元,粤B473××车修理费23410元,该些损失被保险人早已可向安×保险××分公司主张权利,然其怠于行使权利,对于该部分请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供电设施修复费12487.82元、绿化树损失费3066元、果树围墙损失费10434元,上述费用发票虽于2008年9月至12月才开具,然交×公司自认在事故发生后已陆续赔付,迟延开具发票的理由系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造成,其不利后果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安×保险××分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因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越×公司虽与交×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已通知安×保险××分公司,然安×保险××分公司对交×公司依法享有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安×保险××分公司无需向越×公司理赔,故亦无需向交×公司理赔。交×公司诉称2009年12月安×保险××分公司曾委托××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对涉案事故中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然交×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中仅有名为"聂某某"的自然人签名,没有安×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的盖章确认,即使该份《调查报告》系安×保险××分公司委托××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作出,其中亦无向被保险人越×公司理赔的意思表示。综上,交×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收取1294元,由交×公司负担。
交×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一、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二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时效中断情形,但原审判决无视本案客观存在的几次时效中断之情形:第一,2006年10月11日发生的事故,2008年3月26日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晚于事故发生17个月,在此17个月内交×公司无法行使索赔权),因为无论是根据保险理赔流程还是提出诉讼,没有责任认定书就无法启动赔偿的程序。第二,2007年3月20日(事故发生5个多月后)安×保险××分公司对保险标的车粤B473××做出定损,而对第三者损失未予以定损。责任认定书送达后安×保险××分公司才对施救费及第三者损失进行部分定损,交×公司依据安×保险××分公司的部分定损金额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特别是本案涉及到被保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具发票,由税务局代开发票之情形,手续繁杂)。第三,安×保险××分公司对责任认定书载明的对第三者房屋果树赔偿的已赔偿金额不予确认,于2008年12月重新定损,交×公司根据重新定损金额于2008年12月15日在税务局再次开具发票。第四,当所有理赔的发票准备就绪提交给安×保险××分公司时,安×保险××分公司又提出对责任认定书及所涉赔偿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需重新调查。二、原审认为《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交×公司认为此认定不具有客观性,其表述不具有说理性:第一,安×保险××分公司与越×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交×公司代表越×公司向安×保险××分公司提出索赔,安×保险××分公司并未向越×公司或交×公司直接赔偿,而向事故发生地的××中心支公司发出协助予以调查"交警责任认定书及处理情况是否属实"的委托,委托调查的目的显而易见:真案赔,假案拒赔。第二,委托调查的内容明确具体: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处理情况是否属实。第三,《调查报告》写明了参与调查人员为"被保险人单位员工张某某及其同事来到我司,"而张某某是交×公司下属修理厂负责与客户及各保险公司协调办理索赔案的经理,若调查的内容与理赔无关,安×保险××分公司同意交×公司的经理及同事一同前往调查的意义何在?上述三个内容足以说明交×公司对此宗赔偿案从未放弃向安×保险××分公司主张权利,安×保险××分公司亦同意履行赔偿的义务,并没有拒赔的任何意思表示,这是《调查报告》产生的前提。否则,交×公司的委托调查行为毫无意义。四、关于《调查报告》未加盖公章只有个人签名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中心支公司不持有公章,另一方面委托调查不是对外发生业务,也不能加盖业务章。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安×保险××分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向交×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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