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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39号 (4)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80号民事判决;

二、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交×工程有限公司赔付112,87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882元由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达人

审判员 刘杰晖

代理审判员 李原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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