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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石化支公司。
代表人谭某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外国人名),该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代表人柯某某,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石化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天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沙某某、曾某某、李某以及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石化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石化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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