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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0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某,女。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骆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于2011年4月13日以本案需要重新鉴定,事实尚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肖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旬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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