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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XX海滨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张某,均为广东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被上诉人罗某某、陈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被上诉人罗某某母亲,身份情况同上。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盐田区X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局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大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张某,均为广东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大XX海滨公园管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徐某、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盐田区XX管理局、深圳市大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徐某、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某、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徐某、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元,由被上诉人徐某、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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