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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X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一鼎X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安X凯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深圳市一鼎X运输有限公司、王海锋以及原审被告李磊垒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安X凯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深圳市安X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安X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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