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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阙某某,云南瑞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航天广X工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航天广X工业(集团)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0年4月20日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承诺不再以相同理由再行起诉被上诉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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