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世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