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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X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蒋某某,均为广东瑞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IKE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康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某,法律顾问。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X汽车有限公司、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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