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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2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赵某,均系广东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成某某、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5元,由上诉人广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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