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广东×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

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文某某、深圳市集×公司、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文某某是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集×城(以下简称集×城)a栋×B的业主,被告龚某某是其房屋下层a栋×B的业主。原告卧室通道外墙上的窗户与被告龚某某物业露台上方相连通。2009年10月8日,被告龚某某向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提交房屋二次装修申请表,表中列明的申请装修项目为:吊天花、铺地砖、水电改造、防水、木工制作、乳胶漆、木器漆等工程。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于当月10日批准了被告龚某某的装修申请。被告龚某某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却在露台上方违章搭建了隔楼和通行楼梯。2009年12月13日,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向被告龚某某发出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龚某某将违章搭建的水泥板隔楼"恢复原样",但被告龚某某未按照上述整改要求执行。2010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投诉被告龚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违章搭建隔楼,严重影响其物业的采光、通风和隐私权。后经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协调,原告与被告龚某某达成业主纠纷协调备忘录,原告同意在不影响其采光通风的前提下,被告可以搭建隔楼,隔楼可以安装护栏,不可封窗。但2010年5月,被告龚某某还是用玻璃窗封闭了隔楼。集×城的业主在入伙和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都签订有临时业主公约和房屋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其中公约第十九条和协议中装修规则第3条都明确约定禁止违章搭建或在一切业主使用部分以外更改或加建。2009年7月22日,被告深圳市集×公司及集×城管理处向全体业主发出了有关禁止违章搭建之事宜的通知,告知住户"私自搭建阁楼会额外增加楼宇荷载,影响楼宇整体性结构安全,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楼宇倾斜或倒塌,危及楼宇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深圳市集×公司是被告深圳市集×公司集×城管理处的总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二次装修协议、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投诉处理登记表,被告深圳市集×公司及集×城管理处提供的房屋二次装修申请表和审批表、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业主纠纷协调备忘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龚某某搭建阁楼和楼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使用物业所享有的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还影响到物业整体结构安全,属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改正,恢复原状。被告深圳市集×公司及集×城管理处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被告龚某某装修前就已经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在其违章搭建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履行了基本服务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集×公司及集×城管理处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被告龚某某在违章搭建阁楼的过程中,原告是在通过劝阻、投诉、协商等多种手段处理与被告龚某某之间的相邻纠纷未果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被告龚某某的违章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龚某某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出具了律师费5000元的发票作为证据,被告龚某某虽对此不予认可,但该收费标准符合律师行业收费办法和行业惯例,故对该票据予以采信,则被告龚某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龚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龚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搭建的阁楼及楼梯,逾期不改正的,由被告深圳市集×公司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由被告龚某某承担;二、被告龚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龚某某迳付给原告。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