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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5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古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 灵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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