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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0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XX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经当庭保证以后不会再言语侵犯上诉人为由,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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