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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2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8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二О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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