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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国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嘉某,女。

法定代理人韦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益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总经理。

上诉人阮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邹国某、张某某、韦某某、邹嘉某、李某某、阮益某、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阮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阮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由上诉人阮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 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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