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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厂。

负责人: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完×(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完×厂。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经理。

上诉人佳×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厂因与被上诉人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完×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厂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佳×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佳×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18元,上诉人佳×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厂多交的人民币871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明 演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一年一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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