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1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荣(外号"老白"),男。
原审被告人张某(外号陕某龙), 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肖某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宝法刑初字第39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肖某荣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称要购买冰毒30克,二人相约在×××酒店交易,后张某携带30克冰毒到达指定交易地点将毒品卖给肖某荣,并向其收取7800元人民币。随后毒品由肖某荣带回湖南老家交给张某联(另案处理),肖某荣从中收取800元的好处费。
2010年6月,肖某荣再次电话联系张某要购买冰毒40克,随后张某在二人约定的地点×××酒店将40克冰毒卖给肖某荣并向其收取了10400元人民币,毒品随后由肖某荣带回湖南老家交给张某联,肖某荣从中收取1200元的好处费。
2010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肖某荣谈好在龙华×××酒店116房交易毒品,当被告人张某前往交易时,在龙华街道×××酒店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若干,后被告人张某带公安民警在×××酒店116房将被告人肖某荣抓获归案。经鉴定,本次被缴获的毒品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晶体114.29克、含咖啡因的红色粉末3.17克。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7月15日被抓获后,带公安民警在×××酒店116房将被告人肖某荣抓获归案。
2、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肖某荣的身份。
3、张某手机号码137××××9828的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其与被告人肖某荣等人的通话情况。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张某处提取毒品四包、麻古四包、摩托车一辆、挎包一个。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2010年7月15日上午,"老白"(肖某荣)来电说要买毒品,叫我去×××酒店116房。当日14时许,我带着毒品开摩托车去"老白"住的酒店。途中,我被民警抓获,身上的三包冰毒和20颗麻古被搜出。刚好"老白"来电,民警便在我带领下抓获"老白"。这次"老白"没说要多少毒品,我身上带的有100克左右的冰毒,到时他要多少就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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