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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1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荣(外号"老白"),男。

原审被告人张某(外号陕某龙), 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肖某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宝法刑初字第39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肖某荣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称要购买冰毒30克,二人相约在×××酒店交易,后张某携带30克冰毒到达指定交易地点将毒品卖给肖某荣,并向其收取7800元人民币。随后毒品由肖某荣带回湖南老家交给张某联(另案处理),肖某荣从中收取800元的好处费。

2010年6月,肖某荣再次电话联系张某要购买冰毒40克,随后张某在二人约定的地点×××酒店将40克冰毒卖给肖某荣并向其收取了10400元人民币,毒品随后由肖某荣带回湖南老家交给张某联,肖某荣从中收取1200元的好处费。

2010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肖某荣谈好在龙华×××酒店116房交易毒品,当被告人张某前往交易时,在龙华街道×××酒店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若干,后被告人张某带公安民警在×××酒店116房将被告人肖某荣抓获归案。经鉴定,本次被缴获的毒品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晶体114.29克、含咖啡因的红色粉末3.17克。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7月15日被抓获后,带公安民警在×××酒店116房将被告人肖某荣抓获归案。

2、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肖某荣的身份。

3、张某手机号码137××××9828的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其与被告人肖某荣等人的通话情况。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张某处提取毒品四包、麻古四包、摩托车一辆、挎包一个。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2010年7月15日上午,"老白"(肖某荣)来电说要买毒品,叫我去×××酒店116房。当日14时许,我带着毒品开摩托车去"老白"住的酒店。途中,我被民警抓获,身上的三包冰毒和20颗麻古被搜出。刚好"老白"来电,民警便在我带领下抓获"老白"。这次"老白"没说要多少毒品,我身上带的有100克左右的冰毒,到时他要多少就给多少。

我之前也卖过两次毒品给老白。第一次贩卖毒品是在3月份,我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老白",后"老白"来电说要冰毒,我们就在×××酒店交易,我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给他约30克冰毒,我得款7800元。第二次贩卖毒品是在6月份,我们在×××酒店交易,我还以260元的单价卖给他40克冰毒,获款10400元。"老白"自己跟我说他买冰毒回老家贩卖。"老白"每次跟我买毒品都是打我手机137××××9828要货的,然后我去他住的酒店交易,价钱在电话里说好。"老白"不知道我的真名,我只告诉他我外号叫"陕某龙"。我的毒品是从一个叫"阿俊"的男子手中以每克240元购买的。其辨认出肖某荣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老白"。

6、被告人肖某荣的供述及辨认,我买毒品是老家的一个老板张某联叫我来龙华帮他买的,我买的毒品交给张某联,张某联会给我好处费。2010年7月14日,我从湖南来深圳购买毒品。出来的时候我的老板给了我两个电话让我到了深圳就跟这两个电话联系买毒品。7月15日7时许,我入住深圳龙华×××酒店116房。15时许,我拨通一个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之前我也找这个人(张某)买了两次毒品。我按照老板给的参考价格向对方定了2万元的毒品是300颗麻古及冰毒。

我向这同一个人(张某)买了3次毒品。第一次是在3月份,我们也在×××酒店交易的,当时用11800元买了约30克的冰毒。第二次是在6月份,用1万多元买了40克冰毒,在×××酒店交易的。第一次800元,第二次1200元,第三次1500元。我每次买毒品的钱是老板打多少钱到我帐号我就买多少毒品。我没有赚取差价,只是把毒品给张某联后,他会拿几百元给我。

7、鉴定结论,证实查获的白色晶体毒品114.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查获的红色粉末毒品3.17克检出咖啡因成份。

8、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酒店附近。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肖某荣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带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肖某荣,属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肖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缴获的毒品(共净重117.46克)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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