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6日2时30分许,为获取高额运输费用,被告人陈某某受人指使,将两袋冰毒藏匿于背包中,驾驶一辆铃木牌小汽车(车牌:粤V×××××)携带着上述两袋冰毒来到深圳市布吉检查站,欲入关交货,被执勤武警查获。经鉴定,上述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重681克。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是,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陈某某是受他人雇佣和指使而运输毒品,并非毒品的买家及所有者;被告人陈某某表现良好、无劣迹,是初犯、偶犯;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家庭需要抚养。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受人指使,将冰毒藏匿于背包中,驾驶一辆铃木牌小汽车(车牌:粤V×××××)携带着上述冰毒欲到深圳交货。陈某某开车途经深圳市布吉检查站时,该冰毒被执勤武警查获,并当场抓获陈某某。经鉴定,上述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重681克,含量为79.9g/100g。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物证
1、惠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陈某某户籍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出具的陈某某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
2、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了立案及受理情况。
3、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0年5月6日2时30分许,布吉检查站武警人员在检查粤V×××××车辆时,在该车司机背包里面查获约0.7公斤冰毒及少量麻古。随后,布吉检查站武警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137××××5999、137××××3044、137××××2855、136××××8465手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6日通话清单。
5、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惠州分公司出具139××××6222手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6日通话清单。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出具134××××4777手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6日通话清单。
7、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一份,证实2010年5月6日2时30分许,布吉检查站武警人员在检查粤V×××××车辆时,在该车司机背包里面查获约0.7公斤冰毒及少量麻古。布吉检查站武警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随后该所民警赶往现场,当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黑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V2B898,长安铃木)、电子秤一个、蓝色单肩背包一个,在单肩背包里提取到两大袋约0.7公斤冰毒、两小袋约7克冰毒、一小袋约1.7克麻古,在嫌疑人身上提取涉嫌作案工具NOKIA N97手机一部(号码是13434944777)。
8、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本案的扣押物品情况。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案发时是深圳布吉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其证实2010年5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他在布吉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粤V×××××黑色轿车的司机神情怪异,就拦截检查。他在刹车位置看到一个蓝色单肩包,两次询问归属,均无人应答。他刚要拉开单肩包的拉链,司机就扑上来说:"兄弟,给个机会吧,大家都是当兵出身的"。他拉开拉链后发现疑似冰毒,就将人员控制,并通知六约派出所人员。公安机关人员过来后,在现场提取到两大袋及两小袋疑似冰毒(重约0.7公斤),一小包麻古(约10粒左右),在驾驶位背面储物袋找到电子秤一台。涉嫌藏毒的蓝色单肩包是司机的,当时车上共有两人。其辨认出陈某某是被其抓获的司机;其对查扣的毒品、粤V×××××黑色轿车、电子秤、蓝色单肩包进行了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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