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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 (2)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是陈某某的战友。其证实自己吸食毒品。大约在2010年5月4日下午,他在惠州打电话联系上了陈某某。2010年5月5日20时许,他打陈某某电话,陈某某告诉他要去深圳。他就约陈某某一起去深圳。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开车到惠州接上他。当车行驶到布吉检查站时,武警就来查车,并在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发现一个包。当武警拿包出来检查时,陈某某就哀求武警说:"给次机会吧,大家都是当兵的"。后来他和陈某某就被抓了,武警从包里搜出两大包及两小包疑似冰毒物质和一小包麻古。陈某某是他的战友,陈某某当时没有打电话,只接了电话,说:"到关口了"。然后就挂线了。其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辨认;其对查扣的毒品、粤V×××××黑色轿车、电子秤、蓝色单肩包进行了指认。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5月5日23时,他在惠来县准备开车到惠州接战友吴某某到深圳玩。还没上高速时,他碰到"众某"。"众某"拿了两大袋冰毒给他,让他带来深圳,并承诺运到深圳后,给他一万元好处费。"众某"告诉他,开车进布吉关往北环,到上北环路口后就在那儿停车,打双转向灯,会有人过来拿毒品,并给他一万元现金。他就带着冰毒接上吴某某开车来深圳。他把毒品放在背包里,背包放在手刹位置。次日凌晨3时许,他开车到布吉关时被武警拦住。武警问"包是谁的",他们没有出声。当武警过去查包时,他就抱住武警说:"兄弟,给次机会吧,大家都是当兵出身的"。武警没有理会,推开他,并在包里发现冰毒。他和吴某某就被抓了。他知道"众某"让他带的是约0.7公斤冰毒。吴某某是来深圳玩的。其对查扣的毒品、粤V×××××黑色轿车、电子秤、蓝色单肩、手机及手机中的短信息照片进行了指认。

(四)现场勘查笔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六约派出所出具的{深公龙六}勘[2010]050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记录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检查站附近的勘查情况。

(五)鉴定结论

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0]1863号鉴定文书,对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背包里查出疑似毒品进行了鉴定,其中,1号检材重681克,2号检材重3.55克,3号检材重2.53克,4号检材重0.95克。1号、2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4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中1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9/100g。

上述各项证据,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受人雇用运输毒品,并非毒品买家及所有者,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涉案毒品虽未流入社会,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受人雇佣而运输毒品,对其量刑时应予以酌情考虑。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有家庭需要抚养,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情节虽令人同情,但并不构成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缴获在案的毒品冰毒681克,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销毁,粤V×××××轿车一辆、背包一个、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利鹏

审 判 员 赖小娜

代理审判员 孙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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