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柯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0]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龚某某,被告人卓某某及其辩护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被告人卓某某认识了一名叫"某哥"的男子(在逃,情况不详),"某哥"指使二被告人贩卖毒品。自2010年2月底至3月上旬,被告人郑某某、卓某某分工合作,先后实施接运、贩卖毒品三次。
1、2010年3月初的一天,"某哥"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前往接运2斤毒品K粉,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租住的本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村×栋×房。被告人郑某某接到毒品后,按照"某哥"的指示,将2斤毒品K粉分两次分别送到本市罗湖区××中路×还称新村、××小学附近给买家。
2、2010年3月初的一天,"某哥"再次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前往接运2斤毒品K粉,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租住处。被告人郑某某接到毒品后,按照"某哥"的指示,将2斤毒品K粉送到罗湖区××中路××新村附近给买家。
3、2010年3月13日,"某哥"再次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前往接运15斤K粉,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的租住处存放。
201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郑某某租住处本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村×栋×房先后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卓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疑似毒品K粉1268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含氯胺酮成份。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起诉所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解他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从他住处缴获毒品K粉数量持有异议,没有12686克那么多,应在7500克左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郑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其认罪态度比较好,无前科。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解他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卓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现场称量和检验过程有一定的瑕疵,没有含量鉴定;其是从犯;本案大部分毒品被收缴;其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比较好。综上,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系老乡兼朋友关系。2010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被告人卓某某认识了一名叫"某哥"的男子(在逃,情况不详)。2010年1月18日,"某哥"以郑某某名义租用×××村×栋×房给郑某某居住,并用于存放毒品。期间,"某哥"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将所需贩卖毒品接运至×××村×栋×房郑某某住处,并由郑某某按照"某哥"指示将毒品送给买家。自2010年2月底至3月上旬,被告人郑某某、卓某某分工合作,先后实施接运、贩卖毒品三次。
1、2010年3月初的一天,"某哥"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前往接运2斤毒品K粉,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租住的本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村×栋×房。被告人郑某某接到毒品后,按照"某哥"的指示,将2斤毒品K粉分两次分别送到本市罗湖区××中路××新村、××小学附近给买家。
2、2010年3月初的一天,"某哥"再次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前往接运2斤毒品K粉,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租住处。被告人郑某某接到毒品后,按照"某哥"的指示,将2斤毒品K粉送到罗湖区××中路××新村附近给买家。
3、2010年3月13日,"某哥"再次指使被告人卓某某前往接运15斤K粉,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的租住处存放。
201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郑某某租住罗湖区翠竹街道×××村×栋×房先后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卓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疑似毒品K粉1268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含氯胺酮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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