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成,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广东×黄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某,女。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0]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成、王某、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成及其辩护人王某、廖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2日18时许,张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向被告人王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500克,王某说只有400克,双方同意后约好在宝安区沙井街道××酒店×房看钱。王某又向被告人黄某成联系购买毒品,黄某成称有货。随后王某带领黄某成及黄某成女朋友被告人孔某某和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乘车前往××酒店,黄某成和王某先下车进入××酒店×房,黄某成与由公安机关假扮的买家谈好价格、约好交易地点,见到现金后,打电话给孔某某让其送货上去,孔某某和尹某某一起进入该房间,在孔某某的包里拿出三包毒品冰毒共423.68克,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手机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证明、检测结论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叶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毒品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成、王某、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成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解他是被公安机关欺骗和引诱犯罪;他去酒店并没有谈毒品价格,而是去吸毒。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存在违法性;本案应属于贩毒未遂;黄某成不是毒品的货主,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解他是被公安引诱犯罪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存在"钓鱼执法"方式;王某是贩卖毒品的居中介绍人,并不持有毒品,从中获利很微薄,社会危害性小;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王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解她有高血压,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孔某某应该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成、王某认识且曾一起吸食毒品。被告人孔某某与黄某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3月22日18时许,张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向被告人王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500克,王某说只有400克,双方同意后约好在宝安区沙井街道××酒店×房看钱。王某看完钱后向黄某成联系购买毒品。随后王某带领黄某成、孔某某和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乘车前往××酒店,黄某成和王某先下车进入×换成酒店×房,孔某某携带毒品在车内等候。见到毒资后,黄某成打电话给孔某某让其送货上去。孔某某和尹某某一起进入该房间,并从包里拿出三包毒品冰毒共423.68克,上述人员随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向公安机关检举崔某、廖某某贩毒,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检举线索,于2010年3月23日抓获贩毒嫌疑人崔某、廖某某。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惠来县公安局葵潭派出所出具被告人黄某成《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成身份情况及黄某成在该所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前科。
2、石首市公安局东升水陆派出所出具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身份情况及在该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3、息县公安局杨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孔某某《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孔某某身份及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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