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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9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接举报后赶至被告人占某某位于本市罗湖区XX住处将被告人抓获,并在XX房大厅玻璃茶几上当场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分别净重40.63克、40.73克,合计净重81.36克,均检出二甲苯丙胺)。

2、被告人占某某归案之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争取立功。2009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向王某某购买50克毒品冰毒。被告人王某某遂致电"卓哥"(另案处理)联系毒品来源,后和被告人占某某约好在本市罗湖区XX宾馆XX房以每克人民币290元的价格交易。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带着一小包白色晶体去到上述XX房,作为样板交给被告人占某某试吸。被告人占某某试完表示满意后,被告人王某某便电话催促"卓哥"送毒品过来。后公安人员冲进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0.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黄某某租住于本市罗湖区宝安路XX村XX房,2009年12月4日凌晨,在被告人占某某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上述XX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及制毒工具等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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