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9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接举报后赶至被告人占某某位于本市罗湖区XX住处将被告人抓获,并在XX房大厅玻璃茶几上当场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分别净重40.63克、40.73克,合计净重81.36克,均检出二甲苯丙胺)。
2、被告人占某某归案之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争取立功。2009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向王某某购买50克毒品冰毒。被告人王某某遂致电"卓哥"(另案处理)联系毒品来源,后和被告人占某某约好在本市罗湖区XX宾馆XX房以每克人民币290元的价格交易。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带着一小包白色晶体去到上述XX房,作为样板交给被告人占某某试吸。被告人占某某试完表示满意后,被告人王某某便电话催促"卓哥"送毒品过来。后公安人员冲进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0.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黄某某租住于本市罗湖区宝安路XX村XX房,2009年12月4日凌晨,在被告人占某某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上述XX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及制毒工具等物品一批:
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的黑色铁盒里查获三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分别净重0.3克、0.84克、1.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红色药片(经鉴定,净重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在XX房大厅地上查获一小包红色粉末(经鉴定,净重3.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在大厅地上一碗里查获红色粉末(经鉴定,净重1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在大厅地上一碟里查获红色粉末(经鉴定,净重8.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在大厅地上一黄盖塑料罐内查获白色粉末(经鉴定,分别净重0.34克、18.36克,分别检出氯胺酮、咖啡因)、红色粉末(经鉴定,净重26.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红色药片(经鉴定,净重16.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在大厅地上一绿色玻璃罐内查获白色晶体(经鉴定,分别净重2.48克、1.73克、3.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XX房大厅茶几上的一绿色塑料盒内查获红色药片(经鉴定,分别净重2.94克、1.66克、0.69克、1.91克、1.36克、3.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0.2克,未检出常见毒品)、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0.57克,未检出常见毒品)、红色粉末(26、27、28、29号检材,经鉴定,分别净重8.41克、2.75克、3.5克、5.69克、26、27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28、29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黄色粉末(经鉴定,分别净重0.05克、0.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黑色粉末(经鉴定,净重0.53克,未检出常见毒品)。
上述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住处查获的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合计净重9.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毒品合计净重88.18克,检出氯胺酮的毒品净重0.34克,检出咖啡因的毒品净重18.36克。公安人员还在501房大厅地上查获自制制丸铁具、研磨碗、研磨棒、锤子等制毒工具,在大厅桌子上查获电子秤、透明塑胶袋等物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毒品、制毒工具的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黄某某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证人李某强的证言,被告人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毒品鉴定结论,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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