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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7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7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醉酒驾驶,于2010年9月1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1月1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凤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9月5日5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粤B×××××号小轿车,沿宝安区民治大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公交站台路段时,车头右前角与同方向行驶由李某香驾驶的电动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香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李某香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的右侧一点五米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酒驾驶于2010年9月16日被行政拘留,9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亲友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此外,双方曾签订协议,由被告人亲友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0万元,但被告人亲友未履行该协议,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夏某某、李某新、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肇事车辆信息、被告人驾驶证信息、身份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回函、户籍证明、车辆信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调查表、证明、火化证明、公证书、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之后被传唤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行为属于自首。但被告人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没有履行所签订赔偿协议,给予被害人家属充分赔偿,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上诉提出自己家属在一审宣判后和被害人一方达成了新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自己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方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主动接受调查,有投案自首情节;自己家庭因此事背负债务,生活困难,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案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香的亲属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了赔偿金160000万元(加上一审时赔付的43000元,赔偿款共计203000元),被害人丈夫陈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某从宽处理。

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新的证据:《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赔偿的情况。本案所采用其他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上诉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留在现场,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均能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宣判后和被害人一方达成了新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自己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方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主动接受调查,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法庭告诫上诉人李某某,应当从该次事故中汲取教训,规范自己的行为,牢记安全驾驶,切勿再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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