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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2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22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2004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9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洪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在龙华街道×××酒店附近与一名男子发生肢体冲突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后在被告人黄某某所背挎包内查获仿制气枪一把、同×酒店8512房房卡一张及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重0.1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从王某处提取刀具一把,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经查,因8512房门锁坏了,被告人黄某某在同×酒店已由8512房换至8516房。后民警在同×酒店8516房,缴获被告人黄某某放在房内的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重25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3.3g/100g)。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龙某、洪某、刘某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满释放证明书。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缴获的毒品(共净重255.17克)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上诉提出搜查出毒品的8516房是王某开房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在8516房间搜查出的毒品是其放入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某某提出"搜查出毒品的8516房是王某所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在8516房间搜查出的毒品是其放入的"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审理时均承认在8516房搜查到的白色晶体是其放入该房间电视机柜旁的抽屉里,否认该物品是毒品,称是其在老家买的食用香精。案发宾馆的监控录像显示黄某某从8512房搬到8516房的物品与缴获的毒品包装的物品是一致的,证人王某证实是黄某某把一个黄色鞋盒的东西拿到了8516房。黄某某本人系吸毒人员,其被抓获时警方亦在其身上查获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少量毒品,其关于在8516房查获的白色晶体是食用香精的辩解意见与鉴定结论相悖,亦不符合常理。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是黄某某把涉案毒品放到8516房间的。其否认在8516房搜查的毒品是其放入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正 茂

审 判 员 杨 爱 云

审 判 员 周 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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