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8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8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O09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国,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O09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亮,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O09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某森,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O09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亮、张某成、卢某森、张某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国、张某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术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亮、张某成、卢某森、张某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28日22时至3月29日凌晨,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相关线索,通过特情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成,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成随即叫同伙卢某森找渠道进购海洛因。卢某森电话联系杨某,约定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海洛因,杨某遂叫一男子送部分海洛因样本至卢某森处,张某成随后叫张某国前来检验海洛因纯度并将样本交给陈某某。3月29日凌晨,陈某某按民警布置,与张某成商定以355元每克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70克,3月29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与民警同张某成、卢某森到公明×××酒店5009房进行交易,周某亮、杨某在东莞常平以17000余元的价格向一名叫"华华"的男子购得海洛因70克然后送至公明交给卢某森等人交易。双方以24800元的总价完成70克海洛因的交易后,被告人周某亮、卢某森、张某成、张某国四人被民警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亮、卢某森、张某国、张某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王某、李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