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3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是宝安区福永街道光华路××士多店负责人,徐某某是福永街道×××店内的负责人。2010年6月14日,因朱某某的员工怀疑徐某某的员工从楼上吐口水影响其烧烤店的生意,遂上楼将徐某某的员工打致轻微伤。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某的员工赔偿徐某某的员工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已实际支付5000元,剩余3000元待付)。事后,朱某某认为该事件处理结果不当,多次要找徐某某理论,让其退还已赔的5000元。徐某某认为这是员工的私事自己没有必要出面协商,便不予理会。2010年6月18日下午14时许,朱某某带着另一男子到被害人徐某某的饭店,拿招工的牌子挡住门口并将客人赶走。徐某某到后,朱某某直接拿一个碗砸向徐某某,徐某某躲过后坐到朱某某的面前,朱某某又上前打了徐某某几个耳光,并说自己没有耐性了,要求徐某某退回自己员工已付的赔偿款5000元,并再准备50000元的红包,徐某某答应退还5000元,另包一个1680元的红包,但朱某某不同意。与朱某某同行的男子敲碎一个碗威胁徐某某,徐某某见势不妙便离开饭店。朱某某待到17时许才离开。当晚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朱某某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结论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能够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朱某某不服,上诉提出其是为调解双方员工的打架赔偿事宜,主动去派出所交代情况,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其真心悔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员工的全部损失,被害人也谅解了上诉人一时冲动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是宝安区福永街道光华路××士多店负责人,徐某某是福永街道×××店内的负责人。2010年6月14日,因朱某某的员工怀疑徐某某的员工从楼上吐口水影响其烧烤店的生意,遂上楼将徐某某的员工打致轻微伤。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某的员工赔偿徐某某员工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已实际支付5000元,剩余3000元待付)。事后,朱某某认为该事件处理结果不当,多次要找徐某某理论,让其退还已赔的5000元。徐某某认为这是员工的私事自己没有必要出面协商,便不予理会。2010年6月18日下午14时许,朱某某带着另一男子到被害人徐某某的饭店,拿招工的牌子挡住门口并将客人赶走。徐某某到后,朱某某直接拿一个碗砸向徐某某,徐某某躲过后坐到朱某某的面前,朱某某又上前打了徐某某几个耳光,并说自己没有耐性了,要求徐某某退回自己员工已付的赔偿款5000元,并再准备50000元的红包,徐某某答应退还5000元,另包一个1680元的红包,但朱某某不同意。与朱某某同行的男子敲碎一个碗威胁徐某某,徐某某见势不妙便离开饭店。朱某某在饭店呆到17时许才离开。
当晚徐某某报警,民警赶赴士多店进行调查,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在店内,后来民警要带士多店员工准备离开时,朱某某主动来到警车前,愿意随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本案在一审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已经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协议,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对此事不再追究。
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新的证据:福永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6月18日22时16分许,事主徐某某报称,在福永兴围村经营的×××店内被人敲诈,民警马上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敲诈其的人员为福永街道×××士多店老板"鸡毛"。民警遂马上赶赴士多店内,要求士多店员工通知其老板回来,当时该员工称联系不上,民警将员工带上警车准备带回协查核实其老板身份,在警车启动时,"鸡毛"马上出现到警车前,称与其员工没关系,主动要求民警带回说明情况,经核查,"鸡毛"真实姓名为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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