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号 (2)
被上诉人罗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还款协议》、(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02号民事调解书中,上诉人确认其欠付被上诉人装修工程款447988元。同时,在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实际支付355000元了结该案纠纷,被上诉人同意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但不包括105995.27元质保金。原审依据上述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质保金105995.27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其未拖欠被上诉人质保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涉案装修工程已于2007年8月完工,双方约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无其他用途或遗留问题时全额支付。被上诉人称双方有口头约定保修期为一年,该主张虽无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被上诉人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来看,上诉人对保修期已届满这一事实是认同的,上诉人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早已成就。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承揽的涉案装修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了保修责任,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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