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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詹某。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詹某及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刘某(卖方)与詹某(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购入及出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塔楼XX层单位,房产转让成交价24241392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100万元,本条所约定的定金交由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第二部分楼款23241392元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首期房款628万元(不含已付定金),买方应于首期购房款交付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第四条约定,卖方的房产产权状况为: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物业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签署本合同后3日内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合同第五条约定,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购房定金中预留25万元作为该物业之交房保证金。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买方支付契税、产权登记费及贴花、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过户、按揭服务费、查证费、评估费,但该条列明的其他税费未约定由谁负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卖方,而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或以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物业,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合同第二十条备注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所指定的第三方为XX房地产公司;买卖双方同意定金由第三方托管,三日内待卖方将房地产证原件交由第三方后,买方同意定金由第三方转付给卖方;若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房产证原件寄到规定地点,定金应三日之内无息退还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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