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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78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房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6.7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上诉人刘某某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267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20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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