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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0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

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以已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7862元,由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负担。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5724元,由本院退回78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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