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 (4)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正茂
审 判 员 杨爱云
审 判 员 周祖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泽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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