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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女。
上诉人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廖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该房屋登记在刘某某和廖某某名下,各占50%的份额。刘某某系被继承人刘某的儿子,廖某某系刘某的配偶。上诉人钟某某现持刘某所立遗嘱,主张廖某某所占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得该房屋价值的25%。涉案房屋产权状况是清晰的,原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所持遗嘱效力、讼争房屋是否属于刘某遗产、是否应当分割等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须先经确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有误。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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