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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温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某某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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