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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67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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