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63号 (2)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黄某某人民币1004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元,由X保险公司负担60元,黄某负担100元,黄某某负担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元,由黄某负担140元,黄某某负担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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