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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邢某的户籍地址为辽宁省****。经法院向深圳市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被告邢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有暂住登记记录。被告×××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某房,法定代表人是被告邢某。原告诉称被告邢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以被告邢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为由,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公司对被告邢某所欠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包括邢某和×××公司,被告邢某的户籍地址不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邢某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本案借贷关系的合同履行地位于该辖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是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唯一依据。如果×××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则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则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厘清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有必要对被告×××公司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进行审查。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被告邢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即使原告所称借款属实并且被告邢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被告×××公司也不需要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肖某对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肖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正当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机会。本案经原审法院受理并于2010年5月6日开庭,被上诉人收到传票后未出庭。在庭审中,主审法官仅对借贷的事实进行了查明,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要求上诉人提供一些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同居及借贷关系的资料,后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邢某在收到传票后给上诉人发送的短信内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从未对本案管辖权及被上诉人×××公司是否适格的事项进行调查。6月中旬左右,原审法院告知上诉人,经审查被上诉人×××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准备驳回对被上诉人×××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被上诉人邢某的户籍地法院。上诉人觉得很突然,因为上述两个问题在庭审中均未列为争议焦点,亦未作为调查事项,故而上诉人未对此二事项举证并发表意见。为此,上诉人于6月18日提出二次开庭的申请,又于6月21日提交了《关于案件情况的补充说明》。但上诉人还是于6月22日收到了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裁定书。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正当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机会。二、一审裁定关于对邢某无管辖权的认定,是错误的。1、本案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福田****。邢某从2005年至2009年6月30日一直在上诉人处居住(邢某离开后至上诉人起诉时尚不足1年),这一事实既可以有邻居作证,也有信用卡账单为证,足以认定邢某经常居住地为深圳福田****;2、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在住处以现金形式将款项交付邢某,因而,上诉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因而,福田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三、一审裁定认为,在对邢某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则对本案无管辖权。该认定是错误的。管辖是诉讼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如果没有管辖权,则不能进行裁判。裁定驳回起诉的前提之一是对案件有管辖权,一旦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即意味着对管辖权的确认,如果再行移送,有违诉讼程序的基本逻辑。四、如果法院驳回对第二被上诉人起诉的裁定生效后,又将本案移送第一被上诉人户籍地法院,则会造成这样一个荒唐的结果:同一个案件由两地法院分别作了部份裁决。五、对×××公司驳回起诉的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该法实施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规定明确了驳回起诉的适用范围是: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并不包括当事人适格。综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长期居于福田,纠纷亦发生于福田,邢某也在福田长期经营×××公司,被上诉人在收到诉讼文件后亦未提出异议。从便捷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在福田法院审理最为合理。如果移送到第一被上诉人户籍地辽宁,难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亦是双方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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