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71号 (2)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为有效条款,《还款协议书》第四条为无效条款;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1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林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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