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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
上诉人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方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某某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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