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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上诉人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以另循案由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某某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包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由上诉人包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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