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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范某某,女。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吴某某与范某某双方是朋友关系。范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在外地打电话给吴某某,以其丈夫即张某某的工地塌方死人,需要向政府交纳六、七百万押金为由,向吴某某借款,承诺次日回深圳后就还款。吴某某于是向范某某汇款400000元。因范某某没有按时还款,吴某某要求其出具借条,范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吴某某出具了借款400000元的借条一份。此后,吴某某多次向范某某催还借款,范某某均称没能力还款。范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在澳门赌博输钱,需要借钱翻本,于是编造理由向吴某某借款。张某某陈述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借款用于赌博,与其无关,应由范某某个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吴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范某某借款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吴某某请求其承担偿还借款400000元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辩称范某某自认涉案债务系赌债,应为范某某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范某某虽承认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赌博,但吴某某对此并不知情,其借款给范某某并不违法,且张某某也不能证明吴某某与范某某明确约定涉案债务系范某某的个人债务,或者范某某与张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吴某某知道该约定,因此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应对范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范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范某某、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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