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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范某某,女。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吴某某与范某某双方是朋友关系。范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在外地打电话给吴某某,以其丈夫即张某某的工地塌方死人,需要向政府交纳六、七百万押金为由,向吴某某借款,承诺次日回深圳后就还款。吴某某于是向范某某汇款400000元。因范某某没有按时还款,吴某某要求其出具借条,范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吴某某出具了借款400000元的借条一份。此后,吴某某多次向范某某催还借款,范某某均称没能力还款。范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在澳门赌博输钱,需要借钱翻本,于是编造理由向吴某某借款。张某某陈述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借款用于赌博,与其无关,应由范某某个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吴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范某某借款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吴某某请求其承担偿还借款400000元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辩称范某某自认涉案债务系赌债,应为范某某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范某某虽承认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赌博,但吴某某对此并不知情,其借款给范某某并不违法,且张某某也不能证明吴某某与范某某明确约定涉案债务系范某某的个人债务,或者范某某与张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吴某某知道该约定,因此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应对范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范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范某某、张某某承担。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吴某某负担。理由:一、因范某某素有赌博恶习,长期以来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所以范某某与其家庭及丈夫即张某某之间关系长期恶化、对立,存在矛盾。基于上述情况,范某某长期居住在外,没有和家人及丈夫同住。这个情况在范某某的生活圈子为众人所知。范某某与吴某某之间没有特殊的亲属关系,相处的时间也不长,在没有问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先是把10万元汇付给范某某,后又仅凭范某某"我老公工地上死人了,政府需要交六、七百万押金"一个简单的谎言,就毫不怀疑地再把人民币30万元汇给范某某,这不符合常理;吴某某与张某某也互相有联系方式,她只需给张某某打个电话证实一下,就能戳穿谎言。况且,在所谓的借款当天,即2010年1月7日,张某某因找不到妻子曾给吴某某打过电话,问妻子的下落,吴某某在电话里丝毫没有提起范某某借钱的事情。鉴于以上情况,张某某合理地怀疑吴某某与范某某合伙欺骗张某某。故在原审期间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希望法院能调查吴某某银行账户,了解400000元借款资金来源,但原审法院没有采纳张某某的请求。二、即使本案借款属实,也应该为范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审法院将该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本案中,张某某不知道借钱一事,范某某自称该款是用来赌博了,故该笔借款不可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范某某自己承担责任。三、范某某素来有赌瘾,但身为丈夫的张某某不可能做到跟妻子的每个熟识或不熟识的朋友宣明不要借款给妻子。400000元对普通人家来说是一笔巨款,在范某某的谎言前,吴某某连给张某某打个电话核实一下都不愿意,反而还替范某某一直隐瞒,直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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