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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女。

上诉人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上诉人梁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本院退回1849.5元给上诉人梁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二 ○ 一 一 年 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秋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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