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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6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广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粱某某,广东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姚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深圳市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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