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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上诉人丰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二某、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丰某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丰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8元,上诉人丰某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批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建华

审 判 员 刘向军

代理审判员 彭雪梅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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