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7号 (2)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请求的鉴定费问题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由此,参照该办法,民事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可单独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邓某某有关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退还其鉴定费的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上诉人邓某某已预缴,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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