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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本院收取1075元,多交部分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О一О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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